3.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机动车作废崩溃厂作废老旧燃油叉车(作废时刻以《作废车辆收回承认表》时刻为准),并替换成以电池为动力且在本市叉车销售点新置办的电动叉车(置办时刻以本市增值税发票时刻为准)。
依照新置办电动叉车电池容量(以叉车铭牌或合格证记载容量为准)进行补助,每千瓦时电池容量补助1500元,每台电动叉车补助不超越7.5万元。若依据上款规则核算的补助金额超越置办电动叉车价格20%的,则依照电动叉车置办价格的20%发放补助。
1.燃油叉车作废。将待作废的燃油叉车送至机动车作废崩溃厂进行作废拆解,获得《作废车辆收回承认表》。
4.补助请求。至区生态环境局按要求提交请求材料并填写有关信息。本计划规则补助资金请求受理时刻到2024年6月30日(含)止,逾期将不予受理。
6. 公示与发放。经审阅契合补助条件的,区生态环境局按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本计划拨付补助资金至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1.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和信息实在、完好、精确、有用。申报材料不完全的,不予受理。申报单位以招摇撞骗等不妥方法骗得补助的,区生态环境局将撤销其补助资历并追回悉数已发放补助资金,一起经过相关媒体渠道对招摇撞骗骗得补助的行为予以公示,行为人并应承当对应法律责任。
2.用于履行本计划补助的资金,依据财务批复资金为准。本计划因该补助资金总额悉数发放结束而停止履行的,区生态环境局对后续申报不再受理,现已受理但未发放资金的,不再发放,将所收材料退回申报人。
■本大众号法律顾问由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晶晶律师担任。电话(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