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8日,依据大众告发,执法人员与骆驼集团工作人员发现板桥镇板桥街蒙宿路有外地卡车(鲁RA2346)出售冒充骆驼蓄电池。现场发现标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产的骆驼蓄电池,规格型号6-QWLZ-120(780) 47只;规格型号6-QWLZ-165(900) 1只,该批次注册商标标明骆驼®的骆驼蓄电池,经判定归于冒充产品,执法人员对该批骆驼蓄电池予以扣押。
当事人出售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骆驼蓄电池是2020年5月从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农机配件大市场购进的,没有可以证明合法获得的证明资料等依据;规格型号为6-QWLZ-120(780)购进50只,购进价是240元/只,出售价是290元/只,出售了3只;规格型号为6-QWLZ-165(900)购进1只,购进价是400元/只,出售价是460元/只,没有出售。该产品经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判定,不是该公司出产的产品,纯属冒充、侵权产品。其违法运营额合计2362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运营查办方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则,从事无证无照运营行为和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运营查办方法》第十三条之规则,罚款5000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则,对当事人处分如下:责令中止侵略权力的行为;没收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骆驼”牌蓄电池48只;罚款25000元。
2020年7月2日,方先生投诉:春节前其母亲在蒙城县北蒙大路“某某电器”门店购买一套集成一体灶,费用3600元,有银行卡转账记载,未开据发票。7月2日下午其翻开该灶包装箱预备启用,发现面板上一个灯不亮,顾客对此不满要求退货,商家以为因为时隔半年之久,对消费的人的诉求不能承受。
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日前往某某电器门店进行核对,经查,该店持有有用的营业执照,现场在该店内未发现有投诉人方先生所称的集成灶。2020年7月3日下午6时许,方先生在运用该燃气灶具时产生爆燃。
方先生供给不出相关收据等相关佐证,门店负责人宣称该店出售过一款某某集成灶,但该集成灶未依法标示出产厂名、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则,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马中止运营上述产品,一起对该店进货途径进行排查。关于投诉人方先生索赔8500元的诉求,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停,两边达成协议:在交还货款3600元的基础上,再补偿其4000元。
渠道声明:该文观念仅代表作者自己,搜狐号系信息发布渠道,搜狐仅供给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