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国家实施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商场构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拟定应当契合价值规律,大多数产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商场调节价,极少数产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政府辅导价或许政府定价。商场调节价,是指由运营者自主拟定,经过商场之间的竞赛构成的价格。本法所称运营者是指从事出产、运营产品或许供给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安排和个人。政府辅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规模规则基准价及其起浮起伏,辅导运营者拟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规模拟定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支撑和促进公正、揭露、合法的商场之间的竞赛,保护正常的价格次序,对价格活动实施办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一致担任全国的价格作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担任有关的价格作业。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作业。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担任有关的价格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