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各位明白吗,不管是“叉车”还是“铲车”,它们都属于单位内部使用的工程机械车辆,不管是操作员的资质还是车辆的属性,都不符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的有关要求,严禁上道路行驶。
而且由于车辆结构特殊、驾驶盲区大、操作员安全意识参差不齐等原因,该类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且车辆无保险,若发生交通事故,将难以进行相对有效赔偿。
8月1日下午,董浜中队民警在路面巡查时,查获一起叉车违法上路行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民警依据《苏州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对驾驶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对驾驶人进行了严肃教育。
7月21日晚高峰,梅李中队民警查获一起叉车上道路行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民警依据《苏州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对驾驶人处罚款200元的处罚,责令其用平板车装载,并对驾驶人进行教育。
《苏州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工程机械、单位内部使用的机具上道路行驶”;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机械、单位内部使用的机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