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案件当事人之一的陈某军利用互联网与他人联系,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1本,该证印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钢印。
随后将该《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借给另一当事人陈某江,陈某江又将该证件上陈某军的照片换成自己照片,并使用该证在杭州某有限公司进行叉车作业,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取证无捷径,务必要破除侥幸心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坚决使用假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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