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停放点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
车站、医院、学校、商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停放、充电。
(一)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理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电动车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管理单位落实管理责任;没有管理单位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