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问答:关于叉车异地检验的问题

  有网友于8月16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叉车异地检验的问题,8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B行政区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叉车,在A行政区域使用,且上述两个行政区域的检验机构不同,请问总局,A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能否认定该叉车属于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答:叉车检验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执行,只要是经核准的检验机构检验,无论工作区域,应予以认可。具体问题也可咨询当地检验机构。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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