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公布了《关于调整GB/T 31467.3-2015审查技术方面的要求的通知》,该通知对GB/T 31467.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以下简称“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的审查技术方面的要求做了调整。该通知提出了审查的基础要求,规定同一型号蓄电池包(系统)申报值与实测值的误差范围、同一型式的判定技术条件,以及超出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条款规定的变化时,需要补做的测试项目。
GB/T 31467“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分为三个部分:
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即GB/T31467标准的第3部分。该部分由国家工信部提出,归口于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八研究所、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等单位参与该部分的起草。
很多人应该都有印象,实际上在2017年6月6日,国家标准委发布了GB/T 31467.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对动力电池“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做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与原文件相比,测试流程更简洁,测试时间要求缩短,试验具备了更多的灵活性。但在某些方面增加了要求,比如,重复次数增多、试验后蓄电池包应能不间断完成一个规定的标准循环等。
笔者注意到,11月24日通知的发布方是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而非国家标准委,这说明本次变动并非标准本身的调整,而是技术审查环节,即在实操层面审查要求的变动。当然,本次审查技术方面的要求的调整是经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讨论,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之后的调整。新申报的汽车产品自2018年1月1日(公告第304批)开始执行。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系统)应该按照GB/T 31467.3-2015标准(及修改单)的规定,完成标准中“安全性测试”项目的所有检测工作。
解读:标准第3.4条的内容为:蓄电池包,通常包括蓄电池组、蓄电池管理模块(不包含BCU)、蓄电池箱及相应附件,具有从外部获得电能并可对外输出电能的单元。
解读:标准第3.5条的内容为:蓄电池系统,一个或一个以上蓄电池包及相应附件(管理系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设备和机械总成等)构成的能量存储装置。
解读:为蓄电池包(系统)设定申报值与实测值的误差范围,与不设定误差范围的做法相比,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提高了企业通过检验测试的概率,减少了企业反复修改申报参数以及多次申报的麻烦。从允许的偏差范围看,容量参数方面最为宽松,要求偏差在5%以内;尺寸参数最为严格,要求偏差在1%以内。在保证动力电池安全的前提下,设定申报值与实测值的偏差范围,为申报公司能够带来了方便。
注1:电池单体、模块的规格型号相同指下述方面无区别:单体种类(如:磷酸铁锂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等);单体类型(能量型、功率型);单体容量;单体材料(正、负极主要材料、电解质主要成分及形态);单体的外形(方形、圆柱形、软包)及尺寸。
5. 电池单体、模块和内部安装的BMS固定方式和安装方法相同或强度增加;
7. 电池单体、模块的串联数量相同;或电池单体、模块的串联数量减少,但内部结构不变,相应部分做等重安全材料补充;
解读:以上各条为同一型式的判定条件,企业新申报的动力电池产品,如果不超出同一型式的规定,无须补做测试项目。第2条,“电池包规格、尺寸相同,重量相同或减少”,重量减少多少仍算同一型式?既然未规定,在电池包规格、尺寸相同的前提下,无论重量减少多少,均属同一型式。而第4条,电池包内电池能量的减少范围则限定在20%以内,电池能量的减少超过了20%,则须补做机械安全和环境安全测试;第7条,如果电池单体、模块的串联数量减少,内部结构不变,那么内部就会出现空缺,企业用等重的材料填补以确保电池安全,这种情形仍被认定为同一型式。
当蓄电池包(系统)出现超出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条款规定的变化时,需补做以下项目: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对GB/T 31467.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审查技术方面的要求的调整,减少了申报企业实测项目的数量,为企业节约大量人力物力,更重要的是,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检测时间。现在,动力电池企业间的竞争,其实质是团队、技术、资金、市场等总实力的比拼,每一项都至关重要。国家在保证动力电池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动力电池企业的实际的需求,在检验测试方面所做的优化调整,无疑将有利于加快动力电池企业及下游车企产品的市场投放,对行业发展有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