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慈溪法院通报一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方诉称,完成了施工却没能收到工程款,被告方则说,是原告方半路出了“幺蛾子”,自己不仅要找第三方“擦”,而且已经付了钱。经审理查明后,因原告举证不力,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郑某森和潘某杰原是朋友,在丽水老家还是乡亲关系。潘某杰打算开个体超市,遂找到干装修的郑某森。2018年12月20日,两人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郑某森为潘某杰位于当时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的超市进行消防安装工程施工。
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有消火栓、喷淋、烟感整改、出图、材料检验测试及施工安装调试。工期期限与室内装饰同步,工程总造价35万元。对于工程款支付及结算问题,双方约定在合同签字生效后、安装工程主体主管完工、验收合格拿到消防合格证后这三个阶段分期付款。
消防安装工程开始施工,但并没能“一步到位”。2019年8月19日,由于存在“未施工完毕”的消防安全问题,超市的消防验收没能顺利通过。直到一个多月后,超市才获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之后,超市顺利开了张。
本以为虽有“小插曲”出现,但承包合同总算画上句号了。谁知到了2020年底,潘某杰收到法院寄来的起诉书,得知自己被郑某森告了,要求其支付35万元工程建设价格款及相应利息。
“开工时,被告与原告协商,由于筹备超市开业困难,要求将消防安装工程款延后至超市开业后再一次性付清。鉴于双方的关系,出于理解与信任,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请求,遂先行垫资进行了施工。”郑某森表示,事后,潘某杰仍以很多理由敷衍搪塞,并拒不协商解决,这才无奈提告。
面对诉讼,潘某杰也有“苦水”要倒。“原告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走,导致施工停工,无法按时完工,被告在没有很好的方法的情况下,另行找人完成施工。”他拿出了转账记录,自证已经支付了工程价款。潘某杰说,剩余的消防通道、消控室等施工,另外花了十几万元找别人收尾的,他本想追究郑某森未按约施工的责任,考虑到双方是老乡关系以及自己事后已经将超市转让,就不了了之了。
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只组织了部分施工的问题,原告对此也没有否认。此外,据了解,第一次消防验收未通过的决定书,确实是被告潘某杰签收的。另查明,自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潘某杰通过案外人向原告郑某森支付工程款32万余元。
本案中,原告主张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全部工程价款。但是,原告未提供案涉工程由其全部施工的依据,也未提供其施工部分质量合格以及其施工部分的工程建设价格的相应依据。针对被告提供的付款记录证明,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是超市装修工程的价款,并非消防工程款项,但依旧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5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施工方应对自己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若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施工方可能还会因此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有效期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