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安全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正式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2023]27号)要求,规范开展消防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提升消防执法的力度和温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清单》,现依法向社会公布。

  《清单》包括轻微不罚和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罚两大类16项内容,但不适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轻微不罚是指对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分别明确了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通道、消防车道、门窗障碍物等12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部位、数量及2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规定了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置、设置以及擅自停用局部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重点强调企业、单位作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主体,通过提升自我管理上的水准,抵御防范火灾风险的积极意义。

  《清单》遵循依法适用、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规劝提醒、警示告诫、政策辅导、行政建议等措施,给予容错和主动纠错的空间,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楼层不超过1个,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且当场整改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且当场整改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且当场整改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在消防救援窗、排烟窗以外的其他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且当场整改的。

  (六)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下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及时改正的;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及时改正的。

  二、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且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自行发现前述问题或故障,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整改,且已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擅自停用局部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停用,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

  三、当事人被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自本《清单》实施之日起,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发现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本清单当场改正指在监督检查结束时改正完毕;及时改正指在送达《服务提示函》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送达当日)改正完毕。

  五、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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